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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定背景
当前,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仍是威胁公路桥梁结构安全、扰乱道路运输秩序、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。传统现场执法受“人车流动性强、监管范围有限、执法人力紧张”等因素制约,存在“拦截难、取证难、效率低”的痛点,难以实现全路段、全天候精准监管。
随着大数据、物联网、智能称重检测等技术在交通领域的成熟应用,构建非现场执法体系已成为破解传统执法困境的必然选择。但实践中,非现场执法存在“程序不统一、证据标准模糊、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”等问题,易引发执法争议。
为此,吉林省制定本《办法》,旨在通过明确执法流程、证据要求、权利救济等关键环节,发挥科技赋能作用,实现执法规范化与治理精准化有机统一,为全省公路安全畅通和道路运输秩序提供制度保障。
二、制定依据
以国家及地方核心法律法规为支撑,确保《办法》合法合规、有章可循,具体依据包括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》《吉林省公路条例》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正文共设八章三十六条,框架清晰、权责明确,覆盖非现场执法全流程,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一章总则。核心明确《办法》的制定目的与依据,界定适用范围,划分交通运输、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分工,并对“非现场执法”概念进行权威释义,统一认知标准。
第二章规划建设。规范非现场执法系统的组成(含称重检测、车牌识别、数据传输等设备),明确建设与运维的经费保障渠道,同时严格规定设备启用前的检定流程,确保检测数据合法有效。
第三章信息采集及审核。明确需采集的违法信息要素(如车辆号牌、超限重量、检测时间地点等),确定信息审核主体(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),细化审核认定标准,同时规定无效信息(如设备故障导致的数据异常)的识别与处理规则,保障证据真实性。
第四章案件管辖。确立“属地管辖为主”的基本规则,明确不同行政区域间案件管辖的划分标准,同时规范管辖争议解决及案件移送流程,避免执法空白或重复执法。
第五章案件处理。细化非现场执法全流程,明确违法信息的提示方式及当事人处理时限,同时规定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等权利行使途径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第六章后续监管。针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,建立“信用惩戒+重点监管”机制,同时明确跨省超限案件的协查办理流程,强化区域执法协同。
第七章档案管理。明确非现场执法档案的法律效力,规定档案分类标准及存储、保管、查阅规则,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、资料安全可保障。
第八章附则。统一《办法》中“以上、以下”等表述的含义,明确《办法》的具体实施时间,为制度落地提供清晰节点。
相关意见征集:关于《吉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初审:王孝伟
复审:王爱君
终审:宋家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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